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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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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81-1号 原告王某某,女,34岁,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乔某某,男,3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乔某某撤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81-1号

原告某某,女,34岁,汉族,住博爱县。

被告乔某某,男,3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乔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