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81-1号 被告乔某某,男,3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乔某某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乔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