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慕某,女,34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慕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作出受理决定,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欣 |
浏览:1461次
4S店老总带“40辆宝马”失联 律师称店方需担责浏览:1378次
摩洛哥两女子因裙子紧被控猥亵 500名律师自愿辩浏览:1241次
越南新娘跑救助站求助 律师:花钱买新娘缺保障浏览:1216次
维护法庭秩序需要将“死磕派”律师定罪入刑吗?浏览:1204次
吕红兵:尊重律师不是用来谈论的,而是用来实践浏览:1185次
美华裔警察误杀非裔案再开庭 律师吁撤销控罪被拒浏览:1130次
复旦投毒案林父解除律师代理关系 辩护观点有分歧浏览:1130次
女子离婚后欲更改女儿姓氏 律师:须经父亲同意浏览:1008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