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61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50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