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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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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61号 原告王某某,男,汉族,43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50岁。 原告王某某与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261号

原告某某,男,汉族,43岁。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余某某,男,汉族,50岁。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决定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余某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