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544号 原告王玮,女,27岁,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 被告袁起岭,男,59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玮诉被告袁起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496.5元,由原告王玮负担。 审判员 王亚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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