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477号 负责人:冯长海,系业委会主任。 原告王秀云诉被告焦作市山阳区中森家园业主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云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秀云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秀云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荣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