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23号 原告刘晓飞,男,汉族,37岁,住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建亮,男,汉族,38岁,住山阳区。 被告谷来娟,女,汉族,36岁,住山阳区。 原告刘晓飞与被告解建亮、谷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