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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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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飞与解建亮、谷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23号 原告刘晓飞,男,汉族,37岁,住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建亮,男,汉族,38岁,住山阳区。 被告谷来娟,女,汉族,36岁,住山阳区。 原告刘晓飞与被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23号

原告刘晓飞,男,汉族,37岁,住山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斌,河南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解建亮,男,汉族,38岁,住山阳区。

被告谷来娟,女,汉族,36岁,住山阳区。

原告刘晓飞与被告解建亮、谷来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晓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