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54号 法定代表:苗永丰,总经理 地址: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赵小妮,女,汉族,34岁,住焦作市。 负责人:张国红 地址:焦作市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商业银行山阳城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