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民事判决书

旗下栏目: 民事判决书

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作市商业银行山阳城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54号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苗永丰,总经理 地址: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赵小妮,女,汉族,34岁,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商业银行山阳城支行 负责人:张国红 地址:焦作市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754号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苗永丰,总经理

地址: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赵小妮,女,汉族,34岁,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商业银行山阳城支行

负责人:张国红

地址:焦作市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商业银行山阳城支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