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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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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8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48岁。 被告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张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8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48岁。

被告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被告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张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