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184号 原告刘某,女,汉族,48岁。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张某,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河南大中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焦作市万金贸易有限公司、焦作市东桂基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欧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丽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