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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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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与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98号 原告任某某,男,43岁。 被告翟某某,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098号

原告某某,男,43岁。

被告翟某某,女,36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翟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某经过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任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任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