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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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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竹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73号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苗永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小妮,女,汉族,34岁。 被告郭竹荣,男,汉族,60岁。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竹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迎宾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73号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苗永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小妮,女,汉族,34岁。

被告郭竹荣,男,汉族,60岁。

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竹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迎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