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68号
法定代表人李喜才,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莲蓬,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志勇,男,回族,1975年4月1日生。
原告河南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润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