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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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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火明与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9号 申请人柴火明(曾用名柴永林),男,42岁,汉族。 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法定代表人薛喜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秀菊,医院法制办主任 申请人柴火明和申请人焦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9号

申请人柴火明(曾用名柴永林),男,42岁,汉族。

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法定代表人薛喜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秀菊,医院法制办主任

申请人柴火明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经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9月2日自愿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90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柴火明200000元整。

二、申请人柴火明自愿放弃此次纠纷的其他主强权利;本调解协议签订生效后因此次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终结。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双方均向本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要求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当事人有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柴火明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申请确认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