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71号
原告李玉根,男,汉族,53岁。
被告郭小兵,女,汉族,56岁。
原告李玉根与被告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根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