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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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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玉根与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71号 原告李玉根,男,汉族,53岁。 被告郭小兵,女,汉族,56岁。 原告李玉根与被告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根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71号

原告李玉根,男,汉族,53岁。

被告郭小兵,女,汉族,56岁。

原告李玉根与被告郭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玉根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玉根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