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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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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喜梅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67号 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虎,经理。 被告郭喜梅,女,汉族,50岁。 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喜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鹏祥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67号

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全虎,经理。

被告郭喜梅,女,汉族,50岁。

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喜梅服务合同纠纷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