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67号
法定代表人周全虎,经理。
被告郭喜梅,女,汉族,50岁。
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郭喜梅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焦作市鹏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