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山行审字第2号
法定代表人赵海燕,主任。
法定代表人李光宇,董事长。
申请人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被申请人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焦作校区(以下简称北大附中)行政强制执行罚款决定一案,申请人公积金中心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焦住金罚决字(2014)第11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北大附中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北大附中至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公积金中心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公积金中心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人北京大学附属中学河南分校焦作校区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4.5万元以及加处罚款4.5万元。
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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