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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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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翠珍、毋德军、毋萍与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8号 申请人谷翠珍,女,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彦文,男,34岁,汉族。 申请人毋德军,男,25岁,汉族。 申请人毋萍,女,31岁,汉族。 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 法宝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8号

申请人谷翠珍,女,54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申彦文,男,34岁,汉族。

申请人毋德军,男,25岁,汉族。

申请人毋萍,女,31岁,汉族。

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

法宝代表人薛喜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秀菊,法制办主任

申请人谷翠珍、毋德军、毋萍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医疗损害责任赔偿纠纷一案,经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10月9日自愿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申请人谷翠珍、毋德军、毋萍人民币39000元整。

二、申请人谷翠珍、毋德军、毋萍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始自愿放弃其他主张权利;双方因此次医疗纠纷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关系及法律关系终止。

调解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双方均向本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要求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后认为,该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发现当事人有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谷翠珍、毋德军、毋萍和申请人焦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医院申请确认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康福军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