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69号
原告许文振,男,汉族,27岁。
被告许利玲,女,汉族,37岁。
原告许文振与被告许利玲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文振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