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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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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文振与许利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69号 原告许文振,男,汉族,27岁。 被告许利玲,女,汉族,37岁。 原告许文振与被告许利玲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文振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小字第00069号

原告许文振,男,汉族,27岁。

被告许利玲,女,汉族,37岁。

原告许文振与被告许利玲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文振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文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