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调确字第00006号
申请人田春法,男,汉族,56岁。
委托代理人牛小窝,修武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法定代表人刘宪春,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武娇,女,汉族,29岁。
申请人田春法与申请人修武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经焦作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于2015年9月17日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修武县人民医院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田春法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计6.5万元。
二、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后,双方因该医疗纠纷产生的纠纷终结,任何一方不得实施损害对方声誉的行为。
2015年9月17日申请人田春法、申请人修武县人民医院向本院递交了司法确认申请书。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对该申请进行了审查。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充分,双方申请人自愿,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和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田春法与申请人修武县人民医院申请确认的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审判员 司少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