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569号 原告李金喜,男,46岁,汉族,住焦作市。 原告许五卫,男,44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王卫军,男,46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王芳,女,41岁,汉族,住焦作市。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喜、许五卫诉被告王卫军、王芳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王卫军、王芳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王卫军、王芳住所地在焦作市解放区,故申请将本案移送至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王卫军、王芳住所地在焦作市解放区,本案应由焦作市解放区法院管辖,故被告王卫军、王芳对该案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