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新城办恩村一街。 负责人赵卫平,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敬玉,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金平,女,汉族,62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申记兵,男,汉族,40岁,住焦作市山阳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程新芳,女,汉族,住山阳区新城办恩村一街,系被告史金平的儿媳、被告申记兵的妻子。 原告徐利平与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村民委员会、史金平、申记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徐利平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村民委员会、史金平、申记兵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利平自愿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村民委员会、史金平、申记兵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利平撤回对被告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恩村一街村民委员会、史金平、申记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徐利平承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人民陪审员 孙慧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云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