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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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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奥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81-1号 原告徐州市奥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被告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保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奥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伟彤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81-1号

原告州市奥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芳,总经理。

被告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保昌,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州市奥沃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伟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裁定查封了孙衍的豫H80053号汽车。现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孙衍豫H80053号汽车的查封。

审判员  张保方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