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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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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迎伟与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98号 原告徐迎伟,男,36岁。 被告李海涛,男,37岁。 原告徐迎伟诉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称被告已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98号

原告徐迎伟,男,36岁。

被告李海涛,男,37岁。

原告徐迎伟诉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称被告已清偿大部分债务,故将原诉讼标的170000元变更为15000元;并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受理费3700元应退还3525元为175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迎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