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698号 原告徐迎伟,男,36岁。 被告李海涛,男,37岁。 原告徐迎伟诉被告李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称被告已清偿大部分债务,故将原诉讼标的170000元变更为15000元;并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故本案受理费3700元应退还3525元为175元。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迎伟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君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