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红,女,40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郭金猴与被告王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郭金猴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红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金猴自愿撤回对被告王红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金猴撤回对被告王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68元减半收取284元,由原告郭金猴负担。 审 判 长 王亚华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人民陪审员 李云鹏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冯冰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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