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410号 原告韦芳芳,女,焦作市解放区。 原告韦芳芳与被告刘小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审查,本案被告主体地址错误,且该案件原告韦芳芳申请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韦芳芳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9元,退还原告韦芳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东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