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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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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译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50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8岁,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2号院38号楼3单元5号。 法定代理人毛红云,女,汉族,44岁,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崔炳杰,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少民一初字第00050号

原告某某,女,汉族,8岁,现住焦作市山阳区和平街2号院38号楼3单元5号。

法定代理人毛红云,女,汉族,44岁,住址同上,系原告母亲。

委托代理人崔炳杰,山阳区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张译文,男,汉族,约40岁,住焦作市山阳区建设路与焦东路交叉口东北角东300米。

原告某某与被告张译文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纷一案,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译文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译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张译文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