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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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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宁与高德国、侯小云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04号 原告左宁,男,汉族,42岁,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左黑旦,男,汉族,64岁,住焦作市。 被告高德国,男,汉族,67岁,住焦作市。 被告侯小云,女,汉族,66岁,住焦作市。 原告左宁与被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04号

原告左宁,男,汉族,42岁,住焦作市。

委托代理人左黑旦,男,汉族,64岁,住焦作市。

被告高德国,男,汉族,67岁,住焦作市。

被告侯小云,女,汉族,66岁,住焦作市。

原告左宁与被告高德国侯小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决定立案受理,于2015年6月16日向原告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宁委托代理人左黑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德国、侯小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2月,墙南村委会11组经研究同意将位于墙南村11组东临高德国、北临陈满意、西邻杨朝东,面积为54平方米的空闲土地调整给原告做宅基地使用。原告随后组织人员对该块土地平整施工,准备建房。不料被告高德国、侯小云却无故阻拦,并施以污秽的语言对原告进行谩骂。原告为避免邻里纠纷,多次找到11组组长和村委会参加进行调解,甚至找到被告家门口,但二被告却拒绝开门接受调解,并继续以言语相攻击,恶意阻拦原告施工,原告不堪忍受,遂起诉法院。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阻挠原告建房的侵权行为;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状。

围绕诉讼请求,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墙南村民调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这块地是大队给左宁补的一块宅基地;2.房产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该得的土地村里给原告划够了。

被告未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作出如下认证:证据1,真实有效,予以认定;证据2系复印件,不予认定。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称,2015年3月28日墙南村委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内容为:兹有我村民左宁(系已故村民左德来之子)前来反映自家宅基地一案,现左宁在自家宅基地准备盖房,遭到邻居高德国家的阻拦,双方发生异议,经村民调调查,双方都出具了一九五零年的土地房产证,因当时土地房产同属一个证上,村民调认为,房产属于房产,土地归集体,双方现居住状况,应按房产证的尺寸计算,现双方争执不下,经村民调解,达不成共识,应以有关部门处理为准。后原告以被告高德国、候小云阻拦建房为由,起诉至法院为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否则应承担于自己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阻扰原告建房的侵权行为,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高德国、侯小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左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左宁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