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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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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胜利与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卢跃斌。 原告崔胜利诉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崔胜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

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法定代表人卢跃斌。

原告胜利诉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胜利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胜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崔胜利承担。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