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82号 原告周海利,男,30岁。 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卢跃斌。 原告周海利与被告河南元龙建筑加固改造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海利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海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海腊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