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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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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银伍与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鑫龙泉洗浴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73号 原告周银伍,男,44岁。 委托代理人田玉萍,女,40岁,系原告妻子。 被告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少钦,公司员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73号

原告周银伍,男,44岁。

委托代理人田玉萍,女,40岁,系原告妻子。

被告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天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少钦,公司员工。

被告焦作市鑫龙泉洗浴中心。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树谋。

原告周银伍与被告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焦作市鑫龙泉洗浴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受理决定。于2015年6月17日向被告焦作市鑫龙泉洗浴中心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于2015年6月29日向被告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于2015年7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5年7月21日、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田玉萍、被告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少钦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周银伍及其委托代理人田玉萍,被告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少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作市鑫龙泉洗浴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5月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被告焦作市鑫龙泉洗浴中心装饰装修工程,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装饰装修工程转包给原告,总工程价款780000元,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诺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增加工程项目,工程款为117912.35元,2011年7月,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拖欠原告工程款停工,经原告与被告焦作市白桦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小民及被告焦作市鑫龙泉洗浴中心股东协商,由原告继续施工,两被告承诺尽快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011年8月,工程基本完工,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200000元。原告追要工程款未果,原告被迫停工。现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当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4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9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焦作市鑫龙泉洗浴中心”,名称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㈡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银伍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樊媛媛

审 判 员  曹君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璐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单猛猛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