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定于2015年8月13日15点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