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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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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30号 原告张某某,男,47岁。 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东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劳初字第00030号

原告某某,男,47岁。

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东中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平。

原告某某与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受理决定,立案后向被告焦作矿山机器有限公司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定于2015年8月13日15点30分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冯爱萍

审 判 员  梁小云

代理审判员  闫若男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宋 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