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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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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与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404号 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帅,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东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404号

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振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帅,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保林。

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东海三联煤矿机械有限公司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河南中煤管业有限公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