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02号 原告武智杰,男,3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贺蒙福,男,39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武智杰与被告贺蒙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智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蒙福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智杰自愿撤回对被告贺蒙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智杰撤回对被告贺蒙福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27.5元由原告武智杰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