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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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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智杰与贺蒙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02号 原告武智杰,男,3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贺蒙福,男,39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武智杰与被告贺蒙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智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初字第00602号

原告武智杰,男,36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被告贺蒙福,男,39岁,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

原告武智杰与被告贺蒙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智杰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贺蒙福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智杰自愿撤回对被告贺蒙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智杰撤回对被告贺蒙福的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为827.5元由原告武智杰承担。

代理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