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84号 法定代表人靳军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彩凤,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王纪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中天钢管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鼎冶矿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河南中天钢管销售有限公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