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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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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峰、皇甫贝贝、毛伟、毛保强等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97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恒新,理事长。 被告王峰,男,39岁。 被告皇甫贝贝,男,26岁。 被告毛伟,男,38岁。 被告毛保强,男,34岁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一金初字第00097号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

法定代表人周恒新,理事长。

被告王峰,男,39岁。

被告皇甫贝贝,男,26岁。

被告毛伟,男,38岁。

被告毛保强,男,34岁。

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山阳联社)因与被告王峰、皇甫贝贝、毛伟、毛保强等金融借款、担保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山阳联社诉称,2013年7月26日,被告王峰在该社借款9万元,利率11.04‰,期限一年。被告皇甫贝贝、毛伟、毛保强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2014年7月25日借款到期,被告王峰未清偿本金9万元及利息。原告山阳联社要求被告王峰返还贷款9万元及利息,由被告皇甫贝贝、毛伟、毛保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并由四被告负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山阳联社先前就上述争议已经向我院起诉,当前属于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焦作市山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永衡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