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63号 原告王学义,男,61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齐方成,又名齐小保,男,40岁,汉族,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义与被告齐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学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义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