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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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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义与齐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63号 原告王学义,男,61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齐方成,又名齐小保,男,40岁,汉族,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义与被告齐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二初字第00363号

原告王学义,男,61岁,汉族,住焦作市。

被告齐方成,又名齐小保,男,40岁,汉族,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义与被告齐方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学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学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学义承担。

审 判 长  康福军

审 判 员  王惠敏

人民陪审员  徐贝贝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吴 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