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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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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随新与王宪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小字第27号 原告贾随新。 被告王宪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随新诉被告王宪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随新称双方已达成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小字第27号

原告贾随新。

被告王宪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随新诉被告王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随新称双方已达成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随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贾随新负担。

审判员  刘志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