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小字第27号
原告贾随新。
被告王宪劳。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随新诉被告王宪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随新称双方已达成协议,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随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贾随新负担。
审判员 刘志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