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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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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浩霖、张后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张胜广、邯郸市邯山新华鑫汽车运输队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797-1号 原告张浩霖。 法定代理人张后保,系张浩霖之父。 原告张后保,基本情况同上。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士祥,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牛祥义,河南天煜律师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797-1号

原告张浩霖。

法定代理人张后保,系张浩霖之父。

原告张后保,基本情况同上。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士祥,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牛祥义,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胜广。

被告邯郸市邯山新华鑫汽车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滏东南大街182号。

负责人王玉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霖、张后保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渚河路营销服务部、张胜广、邯郸市邯山新华鑫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张浩霖、张后保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浩霖、张后保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胜广、邯郸市邯山新华鑫汽车运输队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浩霖、张后保撤回对张胜广、邯郸市邯山新华鑫汽车运输队的起诉。

审 判 员 李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