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小字第29号
原告杜瑞乐,男。
被告祁永,男。
被告新乡市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新乡市南环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国庆,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瑞乐、王志伟诉被告刘保成、新乡市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瑞乐、王志伟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撤回对刘保成的起诉,追加祁永为本案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瑞乐、王志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瑞乐、王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瑞乐、王志伟负担。
审判员 郭生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