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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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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瑞乐、王志伟诉祁永、新乡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撤诉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小字第29号 原告杜瑞乐,男。 原告王志伟,男。 被告祁永,男。 被告新乡市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新乡市南环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国庆,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小字第29号

原告杜瑞乐,男。

原告志伟,男。

被告祁永,男。

被告新乡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新乡市南环路与和平路交叉口向西路北。

法定代表人郭建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国庆,该单位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瑞乐、志伟诉被告刘保成、新乡市新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杜瑞乐、王志伟于2015年10月9日申请回对刘保成的起诉,追加祁永为本案被告。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对本案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瑞乐、王志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瑞乐、王志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瑞乐、王志伟负担。

审判员  郭生祥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