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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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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彦红诉被告张纪同、第三人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小字第9号 原告张彦红,女。 被告:张纪同,男。 第三人: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商城。 法定代表人:杨丽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红诉被告张纪同、第三人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小字第9号

原告张彦红,女。

被告:张纪同,男。

第三人河南金恒建设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县小冀镇商城。

法定代表人:杨丽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红诉被告张纪同、第三人河南金恒建设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红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彦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彦红负担。

审判员  张习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