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小字第9号
被告:张纪同,男。
法定代表人:杨丽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彦红诉被告张纪同、第三人河南金恒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彦红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彦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彦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张彦红负担。
审判员 张习坤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