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8号 原告常金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金萍诉被告范红霞、代秀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金萍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金萍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范红霞、代秀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常金萍承担。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张 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