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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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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金萍诉被告范红霞、代秀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1
摘要: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388号 原告常金萍。 被告范红霞。 被告代秀令。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金萍诉被告范红霞、代秀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常金萍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金萍以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初字第1388号

原告常金萍。

被告红霞

被告代秀令。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金萍诉被告范红霞代秀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常金萍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金萍以双方庭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范红霞、代秀令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常金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由常金萍承担。

审 判 长  刘向军

审 判 员  李 琦

人民陪审员  郭培周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张 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