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山民三初字第00396号 原告湖北大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宏发,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李福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大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科瑞森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知原告湖北大地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并未按期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郭明光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