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6号
原告:刘宽,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双成,男,汉族。
法定代表人:田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苗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艳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宽诉被告新乡市隆基新上海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宽撤回起诉。
审判长 李强
审判员 延辉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