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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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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许晶晶诉被告刘伟、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38号 原告:许晶晶,女,汉族。 被告:刘伟,男,汉族。 被告: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媛媛,总经理。 被告: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好国,总经理。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38号

原告晶晶,女,汉族。

被告刘伟,男,汉族。

被告:河南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媛媛,总经理。

被告:河南安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好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晶诉被告刘伟、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晶晶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许晶晶承担。

审 判 长  蒋东义

审 判 员  延 辉

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