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媛媛,总经理。
法定代表人:刘好国,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晶晶诉被告刘伟、河南安丰粮油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安平粮油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晶晶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许晶晶承担。
审 判 长 蒋东义
审 判 员 延 辉
人民陪审员 徐军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