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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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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乡市三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科胜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290号 原告:新乡市三宝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炎新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公司职工 被告:新乡市科胜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三宝电器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290号

原告新乡市三宝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炎新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公司职工

被告:新乡市科胜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德龙,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市三宝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科胜机械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市三宝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乡市三宝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7元全额退回。

审判员 :蒋东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