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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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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宽诉被告阮绍峰、新乡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30号 原告:王宝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绍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颖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卫滨民二初字第130号

原告:王宝伟,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绍峰,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宽诉被告阮绍峰、新乡荣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宝伟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宝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王宝伟承担。

审判长  李强

审判员  延辉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