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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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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赵某某等与冯某乙、冯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冯某甲,男。 原告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乙。 委托代理人曹守安,男。 被告冯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单福领,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472号

原告某甲,男。

原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秦雪,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某乙

委托代理人曹守安,男。

被告冯某丙,男。

委托代理人单福领,原阳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贵枝。

被告冯某丁,男。

原告某甲某某与被告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甲、赵某某撤回对被告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英杰

审 判 员  柳 慧

人民陪审员  赵端瑞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肖 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