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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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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与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13号 原告史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的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113号

原告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男。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的原告史某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对被告毛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英杰

审 判 员  柳 慧

人民陪审员  赵端瑞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恒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