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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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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甲与吕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30
摘要: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吕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乙。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的原告吕某甲诉被告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原民初字第1819号

原告某甲

委托代理人朱守真,河南兴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乙

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受理的原告某甲诉被告吕某乙赡养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甲撤回对被告吕某乙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英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