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685号 原告任多贺。 委托代理人王桂秀、陈艳,河南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明阳。 被告郭春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多贺诉被告郭明阳、郭春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告郭明阳、郭春成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任多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多贺撤回对被告郭明阳、郭春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元,减半收取400.5元,由原告任多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