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红民一初字第1607号 原告刘振。 被告陈玲娣。 被告武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振诉被告陈玲娣、孟国庆、武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刘振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振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陈玲娣、孟国庆、武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8元,减半收取144元,由刘振承担。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